生成式人工智能新规则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知情同意为首要原则
日期:2023-07-22 14:45:43 / 人气:188
“责任编辑:张旭责任编辑:翟瑞敏。
最近频频出现利用“AI变脸”技术进行视频合成,然后实施诈骗的案例,包括在网络上利用AI技术侵犯名人肖像权。如何规范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23年7月13日,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机遇,但也产生了传播虚假信息、侵犯个人信息权利、数据安全、偏见歧视等问题。如何协调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安全,受到各方关注。《办法》的出台,旨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又称AIGC或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I),是指具有生成文本、图片、音频和视频能力的模型和相关技术,被视为数字时代的颠覆性技术创新。人们注意到,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和防止侵权。
《办法》明确,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服务提供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国籍、信仰、国家、地区、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等歧视;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阔表示,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来看,《办法》所涉及的相关条款,实际上是根据国家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人工智能的技术逻辑和产业特点专门设计的。
“由于国家和社会层面的公众支持,这些措施突出了合法性、安全性和道德的三重整合。”沈括吴说。
北京市(深)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主任关表示,《办法》的出台为保护知识产权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法律风险防范和合规要求。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办法》还在数据采集、加工、处理、删除等各个环节设定了相应的服务规范。
《办法》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时,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的责任,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办法》规定,不得收集不必要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保存能够识别用户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此外,提供者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个人提出的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和删除其个人信息的请求。
《办法》还规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参与安全评价、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这体现了人工智能背景下对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的有效保护,能够最大限度地尊重保护个人权益的基本诉求。”吴沈阔表示,《办法》涉及的防止个人信息侵权的制度核心强调知情同意原则,同时可以兼容《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六种例外情形。“它为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和必要数据资源的获取带来了制度空间。”沈括吴说。
不过,沈括吴也建议,在《办法》的实施过程中,无论是在计算能力共享、计算能力资源共享,还是公共数据的开放使用方面,决策部门都应该出台更多的配套政策法规来支持实施,从而为产业发展提供更好的公共支持。其次,我们希望在安全评估、算法备案和内容审查等业务合规方面出台更详细的指导方针。
此外,在服务商对数据平台的内容进行合规管理时,关建议要做好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防范。
她说,应该建立必要的版权审查和过滤机制。对平台内已有的数据内容进行筛选、过滤和比对,对可疑的数据安全内容及时处理。同时建立人工审核制度,将平台内部数据安全内容的审核上升到一个相对重要的上层制度。
此外,针对人工智能服务产生的作品的多样性,关建议设置多重投诉应对措施,减少侵权作品的传播,降低侵权的可能性。
"我们还必须尽最大努力获得权利持有人的授权."关表示,对于服务提供者来说,获得权利人的授权是最直接有效的措施,也是首要的合规方法。平台可以通过与权利人签订授权许可,形成自己的素材库。或者平台开辟创作者专区,鼓励各类创作者在平台上以付费方式上传原创素材,其他用户以付费方式获得授权或转让除人身权以外的各种权利后方可使用。"
最近频频出现利用“AI变脸”技术进行视频合成,然后实施诈骗的案例,包括在网络上利用AI技术侵犯名人肖像权。如何规范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23年7月13日,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机遇,但也产生了传播虚假信息、侵犯个人信息权利、数据安全、偏见歧视等问题。如何协调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安全,受到各方关注。《办法》的出台,旨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又称AIGC或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I),是指具有生成文本、图片、音频和视频能力的模型和相关技术,被视为数字时代的颠覆性技术创新。人们注意到,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和防止侵权。
《办法》明确,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服务提供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国籍、信仰、国家、地区、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等歧视;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阔表示,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来看,《办法》所涉及的相关条款,实际上是根据国家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人工智能的技术逻辑和产业特点专门设计的。
“由于国家和社会层面的公众支持,这些措施突出了合法性、安全性和道德的三重整合。”沈括吴说。
北京市(深)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主任关表示,《办法》的出台为保护知识产权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法律风险防范和合规要求。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办法》还在数据采集、加工、处理、删除等各个环节设定了相应的服务规范。
《办法》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时,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的责任,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办法》规定,不得收集不必要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保存能够识别用户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此外,提供者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个人提出的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和删除其个人信息的请求。
《办法》还规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参与安全评价、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这体现了人工智能背景下对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的有效保护,能够最大限度地尊重保护个人权益的基本诉求。”吴沈阔表示,《办法》涉及的防止个人信息侵权的制度核心强调知情同意原则,同时可以兼容《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六种例外情形。“它为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和必要数据资源的获取带来了制度空间。”沈括吴说。
不过,沈括吴也建议,在《办法》的实施过程中,无论是在计算能力共享、计算能力资源共享,还是公共数据的开放使用方面,决策部门都应该出台更多的配套政策法规来支持实施,从而为产业发展提供更好的公共支持。其次,我们希望在安全评估、算法备案和内容审查等业务合规方面出台更详细的指导方针。
此外,在服务商对数据平台的内容进行合规管理时,关建议要做好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防范。
她说,应该建立必要的版权审查和过滤机制。对平台内已有的数据内容进行筛选、过滤和比对,对可疑的数据安全内容及时处理。同时建立人工审核制度,将平台内部数据安全内容的审核上升到一个相对重要的上层制度。
此外,针对人工智能服务产生的作品的多样性,关建议设置多重投诉应对措施,减少侵权作品的传播,降低侵权的可能性。
"我们还必须尽最大努力获得权利持有人的授权."关表示,对于服务提供者来说,获得权利人的授权是最直接有效的措施,也是首要的合规方法。平台可以通过与权利人签订授权许可,形成自己的素材库。或者平台开辟创作者专区,鼓励各类创作者在平台上以付费方式上传原创素材,其他用户以付费方式获得授权或转让除人身权以外的各种权利后方可使用。"
作者:盛煌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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