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分手费”,什么情况下会构成敲诈勒索?

日期:2023-11-13 10:27:29 / 人气:561

索要“分手费”,什么情况下会构成敲诈勒索?“爱情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情。热恋中,似乎两个人都愿意为对方做任何事。但是一旦感情破裂,分手时总是把对方当成敌人。他们恨不得老死不相往来,一辈子都不见面。在爱情里许下的承诺和付出的努力,似乎都是一个笑话。
2018年,演员陈某某发文称与演员吴某某相恋七年,还爆料吴某某在此期间曾出轨其他女星。但令人震惊的是,除了爆料的女演员和其他出轨的女演员,吴早已有了结婚多年的妻子,吴的事业也就毁了。
事件曝光后,吴并没有坐视不管,而是和妻子联手发文称被陈勒索1000万元“分手费”,并报警。陈也被送进了监狱。最终,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面对分手时对方要求的“分手费”,明星还是承受不了这么高的要求,作为普通人,我们也承受不了。所以,面对对方高额的“分手费”要求,我们也可以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但并不是所有分手后索要费用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通过两个不同的案例,我们就明白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案例1
2018年,肖骁和男友胡克因为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肖骁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提出分手。我从来没有想到,当他们在外面开房时,胡克用他的手机偷偷录下了肖骁的裸体视频。首先,他威胁肖骁不要和他分手。
当肖骁发现他过去深爱的男朋友做出如此可怕的事情时,他分手的决心更加坚定了。见挽留无果,虎克要求肖骁付给他6000元分手费。威胁说如果他不支付分手费,就将视频和照片透露给肖骁的公司、朋友和父母。肖骁没办法,只好在威胁下以6000元转给了胡克。
事后,肖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胡克受到威胁,被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虎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散发肖骁的裸照,强迫其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胡克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以一个案例为例
本案中,胡克在肖骁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迫其支付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罪。客观上采取了威胁和要挟。通过暴露裸照来威胁肖骁让肖骁感到害怕,并在这种恐惧下付了钱。
如果虎克只是索要分手费,不足以证明他有非法索取财物的目的。但肖骁拒绝后,以裸照威胁肖骁,并逼迫肖骁向其支付费用,可见其具有非法索取肖骁财物的主观目的。
敲诈勒索罪的成立,需要达到一定的涉案金额。如果胡克只是要求肖骁付给他几百元分手费,那么就不算敲诈勒索,最后承担刑事责任。可惜他太贪心了,一开口就是6000元,已经到了很大的敲诈范围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三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三十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胡克勒索的价值在2000元以下,即使肖骁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只会受到公安机关的教育,要求返还赃款,这样就不会被认定为犯罪,会伴随终身的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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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的禹卫在工作中认识了年轻的尚英,并很快爱上了她。为了追求尚英,禹卫隐瞒了结婚的事实,并与唐颖谈了恋爱。尚英不知道禹卫已经结婚了。她视对方为未来的结婚对象,并认真地爱上了禹卫。恋爱期间,禹卫以多赚点钱尽快买婚房为由,多次鼓励唐颖使用某APP投资。
一年后,该APP发生爆炸,导致唐颖损失30多万元,这笔钱无法追回。因此,两人决定分手。但就在这个时候,人们发现唐颖怀孕了,两人在人工流产后决定分手。分手时,考虑到唐颖流产和投资失败的损失,两人签订了分手协议和欠条,约定禹卫在三年内向唐颖支付28万元赔偿金。
分手后,禹卫不愿还钱,经唐颖催款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敲诈钱财,并告上法庭。此时,唐颖拿出了两人签字的《分手协议》和《借条》,声称这笔钱是禹卫自愿支付的,不存在敲诈行为。经过调查和审理,法院认为唐颖没有犯敲诈勒索罪,被判无罪。
以一个案例为例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知道,唐颖根据他们签署的两项协议为禹卫索要费用。禹卫还自愿签署了两项协议。不存在唐颖强行索要财产的情况,唐颖也没有通过威胁或恐吓索要财产。
因此,本案中,虽然唐颖索要的数额为28万元,但已达到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且禹卫要求其支付是不情愿的,但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强行索要财物,客观上也没有威胁、胁迫的行为,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应该通过自己的努力创造财富,而不是试图通过一些非法手段获取不义之财。否则,我们会因为我们的贪婪而受到法律的惩罚。"

作者:盛煌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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